工會法

工會法

簡介

於2025年3月31日,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會在澳門特區全面生效,部分過渡性條款則於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該法律建立了一套適用於工會的組成、運作和活動的法律框架。此外,還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在我們最新的通訊中,我們將為您介紹這部最近在澳門頒布的新法律。

I. 工會的基本原則、工會的會員資格、工會的組成

工會的宗旨是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在了解工會法其它詳細規定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其最基本的原則,分別是自由結社原則、平等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首先,自由結社原則賦予僱員享有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的權利。只要符合工會的會員資格,即年滿16歲,且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僱主實體的僱員,便可以自由結社工會。工會的組成需由最少7人、年滿18歲、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具備受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僱主實體的僱員身份的人組成,並擬定工會名稱、宗旨及章程草案。具備以上條件後,將工會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方可正式獲勞工事務局登記為工會。

其次,平等原則體現在任何僱員或求職者不得因其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又或參加或不參加工會活動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

最後,在合法性原則方面,法律要求工會必須依法行使權利,不得從事違背宗旨的非法活動。這確保了工會活動的規範性和合規性,有利於維護公共秩序。

II. 工會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保障措施

除了上述所提及到的工會法三大原則外,工會法還明確規定了工會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保障措施。

在職權方面,須留意,工會僅在取得會員的同意後,方可行使諸如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就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健康等事宜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就勞動範疇的立法事宜發表意見、以及舉辦職業培訓等職權。

然而,在履行職責時,工會需要參加或合辦活動時通知勞工事務局,並確保活動不會危害公共秩序或影響緊急公共服務。此外,工會每年4月還需向勞工事務局申報相關文件。如果工會違反了應遵義務,可能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障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的權利,工會法配合自由結社原則和平等原則,訂明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例如禁止任何人阻礙或限制他人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也禁止僱主因此而對員工作出不利對待。

此外,符合法定律定,工會機關據位人因從事工會領導活動而缺勤可視為合理缺勤,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次數限制,即每曆年最多6個工作日、每月不超過1個工作日,且須至少提前3日通知僱主,或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儘早通知。

總括而後,澳門工會法為工會的發展確立了明確的法律基礎,保障了工人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

III. 工會的罷工權

在文章的最後,值得一提另一個備受關注的方面 – 罷工權。儘管本次工會法並未對此作出規範,但根據立法會意見書的解釋,現行法律已就僱員行使罷工權利予以明確保障。具體而言,《基本法》確認了澳門特區居民享有罷工權,《勞動關係法》也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或因此而損害僱員。可見,現行法律已就僱員行使罷工的權利予以保障。基於此,可得出儘管本法案並沒有規範工會涉及任何罷工方面的權利,但並不妨礙工會循善意原則與僱主就涉及僱員個人的勞資糾紛事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