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 塑料袋

隨著全球環境保護措施的普及和不斷增加的趨勢,最近立法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長官命令頒佈第16/2019號法律,制訂了一系列有關限制本地區內塑膠袋供應的規定。此法律將於本年11月17日生效,主要為了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並通過對其徵收一稅捐/稅款以逐步改善消費者環保意識和行為。

雖然新法律相對簡單及直接,但亦有多個值得一提的細節,尤其是立法者的某些取向、所施加的限制及其例外情況,以及通過定義何謂違規及制訂處罰以監察新法律的遵守情況。

首先,該法律的重中之重是,對商業場所內進行的零售行為中使用的每一個塑膠袋收取一定金額,而將批發行為排除在外。我們應當牢記,零售及批發在對塑膠袋的使用方面確實存在壓倒性的差異,即零售的塑膠袋使用量相對較大。有見及此,政府可能尚須對塑膠包裝徵收新稅款,即使現時尚未存在相關稅種。

第二個關注點與立法者的取向有關,其允許對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以及在機場乘客登機或落機區域內,又或在通往該區域的走廊的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以無償方式提供塑膠袋。針對此規定,有意見認為大多數未事先包裝的食品均為水果和蔬菜,屬可清洗的且自帶可降解的天然包裝。 然而,塑料包裝可以幫助保持食品的衛生,並且能更方便消費者帶走食品,儘管其總體結果可能未能最大程度地保護環境。

關於監察新法的遵守情況,環境保護局具相關職權,其可自由進入任何零售業場所,尤其是為查核有關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

違反新法律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按每一塑膠袋科澳門幣一千元罰款,若為零售商及其員工(如經理,董事及輔助人員)違反其合作義務,則科澳門幣一萬元罰款。 話雖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的法人)亦須對其機關或代表以其名義且為其集體利益而作出本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的金額至今仍未確定。相信相關金額將會於本年稍後,預計在法律生效之前(11月)通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