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遺產繼承制度
在本文中,我們將提出一些有關澳門遺產制度的常見問題,並為你提供有用的答案。
死者位於或存在於澳門的遺產
遺產受益人及取得遺產的方法
本人有一位家庭成員(已故)於澳門留下了財產。本人是否會被視為繼承人或受益人?本人可以將這些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嗎?
對於回答這個問題有點複雜,因為 閣下沒有提及到與死者親屬關係,而這是重要的。我們假設 閣下的家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所以我們僅限於對最常見及最重要之情況作出解釋。
可繼承遺產的順序:
根據澳門法律,下列人士依次有權成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位–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第四位–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五位:其他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
第六位:澳門特別行政區。
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及子女是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女),配偶及父母(倘還健在)將成為繼承人。如果沒有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配偶將是唯一的繼承人。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得要求繼承遺產。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位繼承人。
考慮到分配規則,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取得繼承人資格後,遺產可以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
是否必須向法院提起財產清册程序後方能獲得遺產?遺產移轉可以於法庭外作出嗎?
這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即遺產是否給予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或行政公益法人,及/或是否具備在法院外進行之所需的文件。若有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或結婚證明書以證明死者之死亡事實及與死者之血緣關係,而澳門公證人認為這些文件已足夠,並假定有多個繼承人時所有繼承人均同意,則可透過澳門公證人公證之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以確認,而無須透過法院。
如果 (i) 沒有文件,或 (ii) 文件有出入,或 (iii) 對份額分配有分歧 ,或 (iv) 遺產是給予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或行政公益法人的,則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財產清册程序,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提起。
假設有多位繼承人,遺產應如何分配?
你需要知道死者生前有否留下遺囑。倘若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遺囑,你需要知道他/她是否澳門居民。如果死者不是澳門居民,你需要知道他生前的最後常居地,因為適用於繼承權以及遺產分割之法律是死者生前常居地的法律。
我和其他繼承人必須於澳門居住才能申請繼承嗎?
不需要
本人的近親於國外過世,但於澳門留下了遺產。可否於國外取得繼承資格,然後於澳門取得遺產?
如遺產是房地產,便不能取得。至於其他資產(如銀行存款或金融資產),則必須於澳門中級法院確認於外國獲得之繼承資格,才可就該等資產提出申索。於某些情況下,在澳門提起財產清册程序會更方便快捷。
本人不在澳門居住。本人是否需要到澳門取得於已故近親中所繼承之物業?
不需要。. 閣下可以透過經公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律師、朋友或其他親屬)代表 閣下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