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區”)最近通過了對一項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的修正案,透過於2019年3月4日公佈之第4/2019號法律,同時對相關訴訟程序法典進行了一些修訂。該法律於本年4月4日生效。

概述:

雖然第4/2019號法律針對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澳門特區的所有現行訴訟程序法典中進行了不同之調整,然而,該法律引入之其中一項重要修改是關於向民事訴訟法院提出上訴之要件。

簡評:

第9/1999號法律,又稱司法組織綱要法,規範了澳門特區之司法組織之主要部分,例如澳門特區法院之結構、管轄權、等級及組成,以及能以致不可對各級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不同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以及能以致一審終審的各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葡萄牙語稱為“alçada”)。

根據澳門特區管轄範圍之規定,法律要求無論為著針對初級法院之裁判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或者針對中級法院之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每個案件所涉及之金額須高於特定限額。

於第4/2019號法律生效前,前述限額如下:
中級法院 – 澳門幣50,000.00;
終審法院 – 澳門幣1,000,000.00.

然而,經第4/2019號法律,上述限額被改為如下:
中級法院 – 澳門幣100,000.00;
終審法院 – 澳門幣1,000,000.00.

這意味著上述限額將適用於現時所有法院案件(除刑事案件具有其獨立的上訴機制),因此,僅當案件利益值高於上述限額方可上訴至中級法院或終審法院。

提高由初級法院上訴至中級法院所須的上訴限額而同一 時間維持上訴至終審法院所須的上訴限額,在我們看來似乎有一些不協調,尤其考慮到該限額應與澳門特區的經濟現況保持一致,而澳門特區的經濟於過去20年內呈指數性增長。

關於另一個修改,其涉及到由第4/2019號法律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帶來的新行文。
於第4/2019號法律生效前,原則上,不得就中級法院作出的確認裁判提起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該中級法院裁判違反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除外。

然而,鑒於《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的新行文,我們可得出的結論為,幾乎所有由中級法院作出的裁判均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如此一來,即僅不得對屬確認初級法院所作的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裁判的中級法院裁判提起上訴。

基於終審法院法官人數僅有3名,上述修改意味著一可預見的終審法院待決案件數量的增加,繼而每一單法院案件的等候審理的期間增加。

因此,儼然上述有關《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並不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亦未能與終審法院的現有資源相互配合,因而我們擔憂自此由澳門特區法院審理的爭訟將須待審多年。

有鑑及此,並考慮到《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工作目前尚處於立法審查階段,我們期望澳門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能重新檢視相關規定,並著手解決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