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登記航空器的事宜

在澳門登記航空器的事宜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民用航空和空中活動是受民用航空活動法規(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0/2004號行政法規)管制,當中訂出空中活動在此法域內的一般原則,以及受空中航空規章(第43/2021號行政命令)管制,當中就提供既安全又有效率的空中運輸訂出強制性的技術要求。

在國際上,澳門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又名《芝加哥公約》)的簽署者,當中設立了《國際民航組織》。根據該公約,澳門必須在民用航空的飛行安全方面遵守一些義務。

另一方面,澳門並非《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又名《開普敦公約》)的成員,該公約的目的是解決某些涉及高價值航空資產(即機身和飛航器引擎的資產)的可強制執行權利上之問題。

根據澳門民用航空和空中活動法規,商業航空運輸業務,如往返澳門的空中客運、貨物和郵件運輸等,是作為公共服務的批給,給予在澳門設立,並獲得澳門民航局(“AACM”)適當證明的經營人。經營人的其中一項主要責任是向澳門民航局取得經營航空器租賃業務的預先許可並遵守澳門民航局的安全標準。

澳門民航局具有職權發出、續期及更改有關航空器的任何證明書、許可或執照,以及受理在澳門以外簽發的類似文件。

根據澳門的法律,一架飛機要獲許在本澳飛行就必須強制性登記於(i)澳門、(ii) 任何《芝加哥公約》之簽署國,或(iii)與澳門政府有協定之任何其他國家。

由於航空器只能在一個國家中登記,如航空器是於澳門登記,則澳門民航局將會要求提供證明(i)相關航空器是全新,並由生產商直接付運,或(ii)現時或於短期內在原產國註銷登記,以便在澳門完成相關登記程序,繼而獲發所需之證明書。

再者,對承租人(經營航行器的澳門公司,即航空公司)而言,獲發執照以作為澳門公司,以及向澳門民航局登記租賃合同也是強制的。

除了上指的登記事宜外,根據第10/98/M號法律,航空器亦必須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局”)登記。該登記將會向公眾披露已登記之財產和權利之法律狀況,且取決於在澳門民航局的登記。

根據澳門的法律,任何相關財產之首次登記為所有權登記,而在澳門民航局登記之所有飛航器都必須進行所有權登記。

此外,也可將飛航器之抵押、租賃、其他權利或擔保予以登記。然而,法律僅強制所有權在登記局作登記。另請注意,澳門民航局不會處理或登記飛航器之擔保事宜,而是由登記局所辦理。

最後,對於在澳門民航局登記之飛航器亦將會徵收某些費用,特別是簽發所需證明書方面,如登記證明書、起飛重量和噪音證明書等,同樣的規定皆適用於在登記局作出的每一項登記(即所有權、租賃等等),須繳納登記費MOP$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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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Aircraft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