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勞動法 QA 2
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僱主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有一套特定的規定。
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市場的特殊性,以及該特殊性往往會給僱主和僱員帶來一些問題,本所決定編寫一份問與答,分為幾個章節。 這些章節將集中討論我們幾乎每天都會接觸到的主要問題。
在第二章中,我們將討論一些與規範僱傭關係的條款和條件有關之問題。 我們將主要關注與僱員工作時間、加班和休假相關之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本新聞並非我們對未涵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全面分析。
I
Q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多少?
A : 正常工作時長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僱主必須給予員工不少於連續30分鐘的休息時間,以免員工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
II
Q : 僱主可以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時間嗎?
A : 一般來說,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授權僱主為其員工製定工作時間表。
在不影響與僱員就具體工作時間安排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對該安排的任何更改均須經僱員和僱主雙方同意。
III
Q : 僱主是否可以要求僱員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
A : 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但須徵得僱員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限制之情況下,還必須考慮公司/商業機構的營運特性。
在這種情況下,僱主須給予僱員每天連續休息十個小時,以及每天總共休息十二個小時。
IV
Q : 僱員可以免除固定工作時間安排嗎?
A : 僱員與僱主得一致協商,免除僱員以固定工作時間實行工作。該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此外,某些僱員——由於其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可能不受固定工作時間表的約束(例如,擔任領導或管理職位或外部監督職位的員工、在企業單外以外的地方工作且不受上級直接控制、不受上級監督的學術或研究工作以及家務工作)。
V
Q: 甚麼時候可以加班?
A: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加班。
基於此,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加班:
a) 由僱主事先決定,無論員工是否同意,在具體情況下並在這些限制內:
• 發生不可抗力狀況時,前提是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十六小時;
• 當僱主面臨重大損失時,但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十六小時;
• 當僱主面臨不可預測的工作量增加時,前提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十六小時。
b) 經僱主事先請求並徵得僱員同意;
c) 由僱員主動提出,並事先徵得僱主同意。
在上述情況下,僱員有權連續休息不少於三十分鐘,並因此不會連續工作超過五個小時。
除上述休息時間外,僱員也有權享有補休。
VI
Q: 僱員加班應如何支付工資?
A: 加班費應依下列規定支付:
a) 若僱主事先決定加班,無論員工是否同意,員工都有權獲得正常工作報酬加上 50% 的加班費;
b) 若在僱主面臨重大損失或僱主面臨不可預測的工作量增加的情況下進行加班,僱員將有權獲得正常工作報酬加上20%的加班費,倘若該僱員同意進行加班。
VII
Q: 僱主可以要求僱員連續工作7天且不休息嗎?
A: 僱員有權每週享有有薪休息日(即連續 24 小時)。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之情況下,倘若雙方同意或公司/商業機構活動的性質使其不可行時,則每週休息期可能不會有每週一次的頻率,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應有權獲得四次帶薪休息每四個星期休息一天。
從這個意義上說,僱主可以要求員工連續工作7天而不休息日,但須遵守前項所述規定。
VIII
Q: 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嗎?
A: 是的,僱主可以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工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允許僱主於某些情況下未經僱員同意而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a) 僱主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時;
b) 當僱主面臨不可預見的工作量增加時;
c) 當所提供的服務對於確保業務的持續運作變得必不可少時。
僱員在上述情況下從事的工作,有權在僱員休息日工作之日起30天內享有由僱主確定的休息日。
除前項所述的權利外,在此情況下,僱員仍有權:
a) 對於按月領取工資的僱員,額外收取一天的基本工資或在三十天內額外補休一天;
b) 依實際工作時間或產出支付工資的僱員,在正常工資基礎上加一天基本工資,或在三十天內額外補休一天。
IX
Q: 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嗎?
A: 是的,僱主可以要求其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將有權享有補休日,該休息日由僱主在工作完成後 30 天內確定。
但是,倘僱員不享有上述補償休息日,在此情況下,那麼他/她將有權:
a) 對於領取月薪的僱員,額外收取一天的基本報酬;
b) 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或產出支付工資的僱員,除正常工資外,還應增加一天的基本工資。
X
Q: 僱主是否可以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期間工作?
A: 是的,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強制性假期期間工作。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假日為每年的1月1日、農曆新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每年的5月1日、中秋節後一天、每年的10月1日、重陽節、每年的12月20日。
於下列情形,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期間工作:
a) 僱主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時;
b) 當僱主面臨不可預見的工作量增加時;
c) 當所提供的服務對於確保業務的持續運作是必不可少的時。
在上述情況下,僱員因完成工作而有權享有補休日,補休日應由僱主在完成工作後 3 個月內指定,並可與僱主協議以一天的基本報酬代替,以及:
a) 對於每月領取薪水之僱員,增加一天的基本工資或三個月內額外補休一天;
b) 對實際工作時間或產出計酬之僱員,在正常工資的基礎上加一天基本工資,或在三個月內額外補休一天。
XI
Q : 僱員每年必須享有多少天年假?
A : 如果僱傭關係超過一年,僱員有權在工作第二年享有至少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
XII
Q : 僱主是否可以單方面確定僱員每年享有年休假的期限?
A : 一般情況下,年休假的期限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商決定。
如果僱主與僱員之間沒有協議,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允許僱主確定僱員享有的年假期限。
XIII
Q : 僱員可以享有產假嗎?
A : 僱員可享有70天的產假。
在這 70 天產假中,其中之 63 天必須在分娩後立即進行休假,剩下的天數可以在分娩前或分娩後,連續或單獨,由女僱員自行決定休假。
需要指出的是,倘若僱員打算在分娩前享有部分產假,她必須至少提前五天將此通知僱主。
若該僱員的僱傭關係自分娩之日起持續超過一年,則應支付該產假。 在此情況下,員工將有權領取與產假期間相應的基本薪酬。
XIV
Q : 員工可以享有陪產假嗎?
A : 僱員可享5個工作天的陪產假。
僱員可以從孩子的母親懷孕三個月到分娩後三十天內連續或單獨休陪產假。
若該僱員的僱傭關係自分娩之日起持續超過一年,則應支付該陪產假。 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將有權獲得與陪產假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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