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法律制度

第10/2023號法律確立了澳門貨幣發行的法律制度於2023年9月1日生效並將取代第7/95/M號法令(自1995年2月4日生效)。本分析將重點關注新法律相對於舊法律制度的變化。

新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使 28 年前頒布的制度現代化。它的系統性安排較為完善,並對舊立法的某些部分進行了一些改進。

最值得注意的變化有:

(i) 引入數字形式貨幣作為貨幣發行形式;

(ii) 建立支持貨幣發行的儲備基金;

(iii) 將接受硬幣作為支付的義務從100個減少到50個,並對互聯網交易以及電子商務在接收實體貨幣的義務中給予例外;

(iv) 為紙幣和硬幣的退出流通設立過渡期;

(v) 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制定了更全面的懲罰制度。

關於這些變化,本事務所有以下評論:

1) 需要注意的是,數字形式貨幣的存在已經確定,但我們需要等待其他法律法規,以了解這一新功能的具體規範。

2) 根據舊法(於其第16條),貨幣發行僅由外幣提供資金,規定負責本地貨幣流通的機構(即所謂的「代理機構」)必須將相當於流通貨幣數量的外幣金額交付給政府。新法創設了一個獨立的儲備基金,用於存放這些外幣,並納入由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管理的外匯儲備中。

3) 將接受本地貨幣作為支付形式的硬幣數量從100減少到50,將有助於當地經營者更便捷地管理硬幣。新法明確規定了對實體貨幣接受義務的例外情況,包括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交易,這在舊制度中並未預見。

4) 對於從流通中退出紙幣和硬幣,新法還設立了「過渡期」,這將有助於簡化程序,推動貨幣退出流通的流程。

5) 新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適度的增加,並區分了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這在舊制度中並不存在。此外,現在明確界定了法人實體以及董事或法定代表對相應罰款支付的責任。

我们仍然愿意提供任何其他所需的信息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