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的外賣食品

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外賣市場發展迅速,尤其是第三方網上訂餐平台。

因此,有必要在澳門特區內對這一特定活動進行監管。

行政長官於2021年8月11日頒布並批准了第30/2021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並已於2021年11月15日生效(「外賣法」)。

《外賣法》規定了「外賣食品活動」的定義,並規定了外賣食品活動經營者的登記要求以及對外賣商業場所/商店的設施和設備的基本要求。

《外賣法》將「外賣食品活動」定義為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其在售賣該等食品的場所外直接進食的行為。

需注意的是,臨時性商業場所不受《外賣法》的約束。

根據《外賣法》,所有在澳門特區從事外賣食品活動的公司和/或商業場所都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只有那些已登記的才被視為澳門特區外賣食品活動的持牌經營者。

只有當公司和/或商業場所在允許外賣食品活動正常進行的地點經營其活動時,市政署才會接受上述登記。

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地點必須是衛生乾淨的,以及必須有一套確保消費者和員工安全的設備(例如,必須具有通風、適當的照明、控制害蟲和老鼠的設備、廢物處理設備、具冷藏及食品熱存設備)。

如果市政署認為申請人符合開展外賣食品活動的所有要求,市政署將發出登記證明。

為免生疑問,只有在獲得該證明後,經營者才有權在澳門特區合法經營外賣食品活動。

請注意,如市政署的登記被註銷,有關證明將會被撤銷。例如,當不再符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的要件,又或經營者不再打算在澳門特區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則有關證明可被撤銷。

在經營者獲市政署發出登記證明後,經營者將須在其實體店和/或其互聯網網站或用於開展其活動的移動應用程序(如微信、Instagram和Facebook)內展示上述證明。

對此,還需指出的是,第三方網上訂餐平台必須確保只向澳門消費者送遞由已登記的經營者提供的食品。

為方便市民大眾查閱,市政署在其網站上公佈了所有已登記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經營者。

關於處罰制度方面,違反《外賣法》任何規定的任何行為都可能構成行政違法,並可被市政署處以罰款。

罰款的金額因市政署科處不同的行政處罰而有所不同(《外賣法》中規定的罰款由MOP5,000.00到MOP35,000.00不等)。

最後,《外賣法》規定在其生效之日(即2021年11月15日)所有已存在的外賣經營者必須在6個月內進行登記並獲發證明。這意味著,在2022年5月15日後每位經營者都必定已獲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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