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最近通過兩項法律,這將使《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KPCS)能於澳門實施:第15/2019號法律及第29/2019號行政法規 29/2019 — 後者補充前者。 此舉令本地區能按照現有的國際標準正式參與毛坯鑽石國際貿易。

上述法律法規於10月1日生效,旨在推動澳門發展本已十分重要的鑽石及珠寶貿易產業。

 

I. 要件及責任

根據新法律,有意在澳門進出口、轉運、買賣或運輸毛坯鑽石的個人或實體將需要獲得經營准照(“准照”)。 准照有效期為兩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申請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向澳門經濟局(“經濟局”)提交續期申請及所需資料。

准照的簽發或續發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尚未在澳門財政局(“ 財政局”)開業;
  2. 除已依法獲恢復權利的情況,不得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3. 具備常設營業場以在澳門從事活動;
  4. 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債務人;
  5. 被視為具備合適的從業資格。

應當指出,若經營人或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作出可損害毛坯鑽石交易秩序的行為,可視為不具備合適的從業資格。 但是,應當指出,倘若個人或實體曾作出上述行為但已依法獲恢復權利,為著准照之發出,上述行為不會被納入考慮。

就實際申請而言,經濟局為處理有關程序的責任實體,而相關申請應隨附以下文件(儘管法律規定了某些例外情況):

  1. 申請人在澳門的常設營業場所的地址及載有其姓名或商業名稱的身份資料,如申請人為法人,尚須提交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資料;
  2. 申請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等同文件,如申請人為法人,尚須提交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等同文件;
  3. 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如申請人為法人,須提交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章程的影印本;
  4. 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聲明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如申請人為法人,尚須提交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聲明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5. 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債務人的證明文件。

申請證書、進口准照、出口准照或轉運准照所需的文件須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提交,而電子處理方式適用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簽名)的規定。

在申請適當提交後,經濟局負責人應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對有關申請作出批准或駁回的決定。

如前所述,准照獲簽發後,有效期為2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 還應注意,經濟局可以取消相關准照(請參閱下文第三大點)。

除准照外,經濟活動經營人在進行進口、出口或轉運業務時,還應申請相應之進口、出口或轉運准照及證書,此等申請亦需向經濟局提交。

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而進口、出口及轉運准照的有效期為自三十日。

總的而言,嚴格禁止從非參與KPCS的國家或地區進口和出口毛坯鑽石。

 

II. 經營人的義務

從事毛坯鑽石進口、出口、買賣或運輸業務的任何個人或實體須:

  1. 藉電腦數據庫將持續更新的關於進口、出口或買賣業務的一切紀錄保存五年—尤其包括客戶及供應者的姓名、准照及證書的編號以及銷售、出口或採購的毛坯鑽石的數量及價值的紀錄;
  2. 每當經濟局要求時,向提交關於毛坯鑽石的進口、出口或買賣業務的完整紀錄;及
  3. 支付在外地編製毛坯鑽石的檢驗報告所產生的費用。

 

III. 准照註銷及其後果

屬下列任一情況,註銷准照:

  1. 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請;
  2. 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任一從業要件,且未於指定機構所定的期間內補正;
  3. 在准照有效期內發現准照持有人申請准照時並不符合任一從業要件(例外情況除外);
  4. 准照持有人轉讓其准照;
  5. 准照持有人死亡(若其為個人)、消滅或終止其業務(若其為實體);
  6. 准照有效期屆滿而未獲准續期;
  7. 藉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途徑獲發准照;
  8. 准照持有人未自願繳付按第15/2019號法律所被科的罰款;
  9. 經司法裁判禁止准照持有人從事第15/2019號法律規範的業務且禁止期間超過准照有效期的剩餘期間。

如准照被註銷,准照持有人必須立即終止從事毛坯鑽石交易業務;但如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影響其可重新申請發給准照。

 

VI. 合規性和制裁

除准照簽發的程序外,經濟局亦負責進行對確保本法律的適用及遵守屬必要的稽查及巡查,特別是對依法須與經濟局合作的相關經濟活動經營人的業務。 此外,經濟局亦會對根據第15/2019號法律及第29/2019號行政法規作為監察機構的澳門海關(“ 海關”)提供協助。

海關具職權核實從事進口或出口業務的經濟活動經營人提交的證書、准照及文件與其所出示相關的毛坯鑽石是否相符,但不影響經濟局獲賦予的監察職權。

在這方面,經濟局及海關可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保存性扣押導致違反法律規定的毛坯鑽石,並應在扣押後通知毛坯鑽石的佔有人、持有人或須對違法行為負責的人在三十日內將情況規範化。 扣押後,MSC或DSE會將鑽石或違法者通知持有人,以便在30天內糾正這種情況。如未在上述期間將情況規範化,經濟局或海關須命令確定扣押有關毛坯鑽石。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第 15/2019號法律亦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制裁部分。

在此情況下,違令罪為法律規定的唯一刑事制裁,指就上述稽查及巡查而言,未履行與經濟局的合作義務。

就行政處罰而言,違反法律規定可被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 下列情況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 欠缺主管當局簽發的鑽石進出口證書,科澳門幣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
  • 在鑽石交易准照註銷、中止及宣告無效後繼續進行鑽石貿易活動,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款;
  • 與非參與KPCS的國家或地區斗進行毛坯鑽石貿易或向其出口毛坯鑽石,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款;
  • 違反藉電腦數據庫持續更新鑽石業務的一切紀錄並將之保存五年的義務,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 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被宣告無效之日不交還證書,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除此以外,尚有可累加或單獨科處附加處罰規定,可以累加或單獨執行。 尤其:

  1. 毛坯鑽石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並於其後銷毀之;
  2. 禁止向違法者簽發證書,為期不超過兩年;
  3. 吊銷已簽發予違法者的有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