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2年11月14日,公佈了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並於2022年11月3日獲得澳門立法會通過,其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
信託法的通過確立了澳門信託的法律概念,是對本地法律制度中信託機構日益增長的需求的回應(盎格魯-撒克遜法律體系中的信託),為當地金融部門提供了一個專業工具,由第三方管理財富和資產,以實現各種目的(即財富管理、繼承規劃、融資、投資、稅務規劃或風險管理等),從而實現當地金融部門的現代化。
新法規規管的事項主要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信託法律制度的定義,即信託的組成和消滅、其目的和宗旨,以及其利益相關者(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權利和義務。讓我們逐一進行簡要介紹。
I – 信託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通過這種關係,委託人將其財產權轉讓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因此,這是一種三方關係,涉及委託人(信託資產的歸屬者)、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第三方)和受益人(即信託的受益人。
另一方面,信託不具有法人資格,由獨立的財產組成,完全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
II – 信託的組成
信託可以通過合同(所謂的 “生前信託”)或遺囑(”遺囑信託”)的方式設立,每種方式在各自的形式要求和信託效力的產生方面都受不同制度的約束。
因此,生前信託可以通過私文書的形式設立(但如果信託的資產或權利需要更莊嚴的形式,則不在此列,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守該等形式),而遺囑信託必須根據《民法典》中有關遺囑的規定設立。
反過來,生前信託在其執行日期或相關合同中確定的另一個日期開始生效,而遺囑信託僅在導致其生效的事實(即受託人死亡)發生後才開始生效。
在這兩種情況下,信託成立文書必須包含:i) 信託目的;ii) 信託資產或權利清單;iii) 委託人的識別資料;iv) 受託人的識別資料;v) 賦予受託人的權力;vi) 受益人的識別資料;vii)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內容。
III – 信託對象
根據新法律,在訂定設立文件簽署之日時屬確定或可確定的任何資產或權利均可構成信託的一部分。對於需要登記的資產(例如不動產或股票),也需要進行登記,受託人作為登記權利的持有人出現,並提及該資產或權利是信託財產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除了受託人在設立信託時獲得的資產或權利外,還包括通過管理、處分或與信託資產有關的其他情況而獲得的資產或權利,即為信託利益而獲得的純粹或附帶費用的自由。
IV – 信託目的
法律並未具體明確信託可追求的目的,其目的一般被認為是財富管理、繼承規劃、融資、投資、稅務規劃或風險管理。
然而,新法規定,若其目的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侵犯善良風俗,或者是以提起訴訟為主要目的之信託則視為無效
V – 受託人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如上所述,信託的概念意味著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的介入,其各自擁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 a) 委託人
就行為能力而言,法律規定所有能夠訂立合同並處分其資產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設立合同信託(生前信託),而所有具有訂立遺囑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設立遺囑信託。
關於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範圍,法律承認可以變更受益人或信託利益的權利,以及在所有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撤銷合同信託。而在受益人忘恩負義的情況下,則無需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在不損害上述特權的情況下,受託人始終可以根據一般條款要求對撤銷信託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 b) 受託人
根據新法律的規定,以下實體有權履行信託人的職能:
1) 信貸機構;
2) 金融機構;
3) 財產管理公司;
4)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 保險公司;
6) 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7) 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
無論誰擔任受託人,都必須遵守一系列義務,即:i) 謹慎義務;ii) 對受益人忠誠和無私的義務;iii) 親自處理義務(有權為信託的利益指定合適的第三方);iv) 財產分立義務(在其資產和信託資產之間)、 v) 保存和更新與信託資產、信託管理活動和受益人權利有關的記錄的義務, vi) 保密義務,以及提供資訊的義務(包括信託資產、受益人權利、受益人數目、信託期限、受託人權力或與上述要素有關的任何其他相關事實)。
信託的管理可由一名或多名受託人負責,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的設立文件之規定獲得報酬。
如果未能履行相應的職責,則可通過司法訴訟解除受託人的職務,並最終任命臨時管理人,但不影響在民事責任訴訟中對受託人的責任提出賠償要求。
- c) 受益人
根據《信託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為受益人,也包括在信託設立時在生的特定人的未出生的子女,無論受孕或未受孕,亦即特定個人的後代。
另一方面,委託人和受託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只要後者不是唯一受益人。
多個受益人也可被指定為共同受益人,除非信託的設立文件另有規定,否則每個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權所佔份額是相同。
根據信託設立文件的規定,受益人有權獲得信託受益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共同受益人,剩餘的受益人將額外地、等額地獲得相應的利益)。在對信託受益權仍屬於受益人的法律範圍內,則在受益人死亡時,該權利將通過繼承轉移予其繼承人(除非信託章程另有規定)。
VI – 信託消滅
一般而言,信託的存續期是無限期的,除非信託的設立文件訂定了存續期。此外,該存續期的確認也是現已批准並公佈的法律中所規定之信託消滅的原因之一。
除此以外,信託的消滅還包括:i) 根據信託設立文件規定的情況;ii) 信託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iii) 被廢止;iv) 唯一受益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v) 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vi) 所有信託財產完全滅失。
VII – 稅務處理
儘管澳門立法會對該法律進行了長時間的審議,但信託法的最終措辭並未涉及這一新法律概念的稅務處理,而是將其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般稅務規定之下。
因此,在信託沒有任何特殊或優惠待遇的情況下,假定信託將受制適用於有關不動產資產和生前信託其他資產轉讓的印花稅規則、有關信託管理收入和可能向受益人分配收入的所得稅規則(可能對信託和受益人雙重徵稅)以及與受託人所得報酬有關的補充稅規則。